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法院院长归哪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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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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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法院院长归哪里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 地级市法院长级别?
副厅级。
院长要肩负起比法官更多的公正性职责。如在回避上,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在错案的再审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是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3. 检察院是政府部门吗?
检察院还真不是政府部门。
对不熟悉体制的人来说,大家普遍的概念是,只要你是国家单位,由国家发工资,就是当然的政府部门。其实不然,我国的行政架构,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
立法机构就是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就是政府,就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具体来说像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
而两院则是指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机构,它们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属于政府部门。如果非要和政府挂勾,只能说是检察院属于行政机构而已。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提前公诉,以及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随着监察委的成立,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已整体剥离,转隶到监察委。像我所在的市,仅市检察院反贪反渎转隶的到监察委的干部就有30多人,充实到监委。
目前,检察院的职权仅保留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基本功能,权力架构可以说是大大不如前了。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4. 总统文在寅为何压不住检察总长?
就在本月24日韩国首尔行政法院就文在寅批准的关于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的处分一事进行了裁决,认定该处分无效,理由是司法部惩戒委员会委员数不够。就这样停职了8天的尹锡悦就又回到工作岗位上去了。文在寅没有成功将尹停职,为此他还不得不向国民道歉。
有人可能会为什么文在寅要针对检察总长尹锡悦?文在寅与检察总长尹锡悦之间的关系很微妙,由于后者在查办朴槿惠和李明博案的过程中尽心尽力,文便破格提名其出任韩国检察总长。文在寅这样做还有另外一个打算,那就是让尹锡悦本人能够支持他的死法体制改革,从而削弱检察系统本身的权力。然而事与愿违,尹锡悦非但没有配合,反而是通过对具体负责司法改革事务的前法务部长曹国及其家人进行调查,成功将后者拉下了马。
文在寅便让党内大佬秋美爱出任法务部长试图讲司法改革继续下去。因为关于成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和“检警职权改革”在没有检察系统的配合的情况下,可能会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而文的任期有限,所以必须快刀斩乱麻,争取在任内完成,否则待下一次大选到来不确定性太多。秋美爱上任后,检方又开始针对她进行调查,双方之间多次过招,最终便有了这次停职两个月的处分。然而行政法院的判决使得文的计划再次泡汤。
那么为什么文在寅无法扳倒尹锡悦呢?在历史上还没有检察官被停职的先例,而这其中存在法律设计问题。韩国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任期两年,不能连任。韩国总检察长的任期本身就是固定时间。这是根据《检察厅法》硬性规定,主要是为了个是为了保障检察系统的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性。与总统提名的内阁成员不同,检察总长一经提名,那么任期没到就不能撤换。所以只能通过《检察官惩戒法》对尹锡悦进行惩戒。这便造成了一个法律冲突问题,停职本身是否与两年固定任期的规定相违背。这才引发诉讼,而裁决停职处分违法,刚好把这个法律冲突消除了。
另外将尹锡悦停职并不解决司法改革阻力问题,毕竟他代表的不是他一个人,而是整个韩国的检察系统。对于一个正常的国家而言,检察有系统只是无意识国家机器,但是韩国的检方却因为权力巨大而具有自主意识,而且可以影响政治的走向。他们可以为了自身利益与当权者达成某种默契,这其中就存在很多检-政勾结的肮脏勾当。他们也可以为了守护自身的利益与当权者对抗,充当权力制衡者,扳倒曹国就是例子。检方涉足政治,这本身就不正常,其不应该成为权力斗争的砝码和工具。但是没有办法,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文在寅司法改革其实就是要消除检察系统的自主意识。然而由于韩国政治斗争残酷性,现在政府和议会进步势力过于强大,保守派式微,这使得检方也就再次扮演其了制衡者的角色,走向了保守派一边。一旦涉及了政治,那么只有立场,而没有是非。理想是好的,现实很残酷,谁又知道文在寅改革有没有夹带“私货”。检方只要拿出这个理由,那么文的努力也就白费了。
5. 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法院的等级?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是地市级的,它管辖的一是重大涉外案件。
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就是省级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但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那是国家级的,它管理的案件是:
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并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7. 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下一步大概率会晋升到什么职位?
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发展方向和县级法院院长类似,不外乎四种出路。
一、首先来看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三定情况检察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们常说的“一府一委两院”,府指政府,委指监察委,两院即指法院和检察院。
检察院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三方面,人事权由上级检察部门掌握,其中检察长在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本级人大选举和任免,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任免;财和物则一般由地方负责保障,今年司法体制改革后法检两院的人财物管理权限逐步上移,包括县级检察长的干部管理权限很多省市自治区都由原来的市委管理,上移至省委管理,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公示。
在行政级别上,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法定副处级,各项待遇比照县级副职对待,不是县领导,但属于县级领导。县级检察院常务副院长明确正科长级,其他副院长一般是副科,少数高配正科。县级法院内设机构一般按股级设置(也就是科员级),部分高配副科。
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发展方向鉴于岗位的特殊性及过往案例,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下一步要交流使用大概有四个方向:
1、平级交流到其他县区担任检察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使用方式。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地方五个需要异地交流的岗位之一,干满一个任期或者在任期内被交流到其他地区担任检察长已是常态。
2、转岗同级政法委书记。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委员,接受政法委书记领导,条件合适也可以转岗政法委书记,跳出检察口进入地方党政领导序列。不过相对于同为政法委副书记或委员的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转岗政法委书记的概率相对要低一些。
3、调任上级检察部门政治部主任或副检察长。这是最理想的使用。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市检政治部主任或副检察长很多也是副处,从副处岗位调副处岗位级别虽然不变,但毕竟上了台阶,是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某种程度也是一种提拔使用,更准确地说属于进一步使用。到了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个位子,下一步解决正处是水到渠成的事。
4、调任上级检察部门其他岗位任职。一步不能到位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很多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也会调任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以后进一步使用作铺垫。部分年龄大的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也可能调任市级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或者其他闲职。这种调任具体要看个人年龄、领导意图等因素综合分析,不能简单用好与不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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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法院院长归哪里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 地级市法院长级别?
副厅级。
院长要肩负起比法官更多的公正性职责。如在回避上,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在错案的再审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是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3. 检察院是政府部门吗?
检察院还真不是政府部门。
对不熟悉体制的人来说,大家普遍的概念是,只要你是国家单位,由国家发工资,就是当然的政府部门。其实不然,我国的行政架构,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
立法机构就是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就是政府,就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具体来说像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
而两院则是指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机构,它们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属于政府部门。如果非要和政府挂勾,只能说是检察院属于行政机构而已。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提前公诉,以及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随着监察委的成立,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已整体剥离,转隶到监察委。像我所在的市,仅市检察院反贪反渎转隶的到监察委的干部就有30多人,充实到监委。
目前,检察院的职权仅保留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基本功能,权力架构可以说是大大不如前了。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4. 总统文在寅为何压不住检察总长?
就在本月24日韩国首尔行政法院就文在寅批准的关于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的处分一事进行了裁决,认定该处分无效,理由是司法部惩戒委员会委员数不够。就这样停职了8天的尹锡悦就又回到工作岗位上去了。文在寅没有成功将尹停职,为此他还不得不向国民道歉。
有人可能会为什么文在寅要针对检察总长尹锡悦?文在寅与检察总长尹锡悦之间的关系很微妙,由于后者在查办朴槿惠和李明博案的过程中尽心尽力,文便破格提名其出任韩国检察总长。文在寅这样做还有另外一个打算,那就是让尹锡悦本人能够支持他的死法体制改革,从而削弱检察系统本身的权力。然而事与愿违,尹锡悦非但没有配合,反而是通过对具体负责司法改革事务的前法务部长曹国及其家人进行调查,成功将后者拉下了马。
文在寅便让党内大佬秋美爱出任法务部长试图讲司法改革继续下去。因为关于成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和“检警职权改革”在没有检察系统的配合的情况下,可能会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而文的任期有限,所以必须快刀斩乱麻,争取在任内完成,否则待下一次大选到来不确定性太多。秋美爱上任后,检方又开始针对她进行调查,双方之间多次过招,最终便有了这次停职两个月的处分。然而行政法院的判决使得文的计划再次泡汤。
那么为什么文在寅无法扳倒尹锡悦呢?在历史上还没有检察官被停职的先例,而这其中存在法律设计问题。韩国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任期两年,不能连任。韩国总检察长的任期本身就是固定时间。这是根据《检察厅法》硬性规定,主要是为了个是为了保障检察系统的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性。与总统提名的内阁成员不同,检察总长一经提名,那么任期没到就不能撤换。所以只能通过《检察官惩戒法》对尹锡悦进行惩戒。这便造成了一个法律冲突问题,停职本身是否与两年固定任期的规定相违背。这才引发诉讼,而裁决停职处分违法,刚好把这个法律冲突消除了。
另外将尹锡悦停职并不解决司法改革阻力问题,毕竟他代表的不是他一个人,而是整个韩国的检察系统。对于一个正常的国家而言,检察有系统只是无意识国家机器,但是韩国的检方却因为权力巨大而具有自主意识,而且可以影响政治的走向。他们可以为了自身利益与当权者达成某种默契,这其中就存在很多检-政勾结的肮脏勾当。他们也可以为了守护自身的利益与当权者对抗,充当权力制衡者,扳倒曹国就是例子。检方涉足政治,这本身就不正常,其不应该成为权力斗争的砝码和工具。但是没有办法,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文在寅司法改革其实就是要消除检察系统的自主意识。然而由于韩国政治斗争残酷性,现在政府和议会进步势力过于强大,保守派式微,这使得检方也就再次扮演其了制衡者的角色,走向了保守派一边。一旦涉及了政治,那么只有立场,而没有是非。理想是好的,现实很残酷,谁又知道文在寅改革有没有夹带“私货”。检方只要拿出这个理由,那么文的努力也就白费了。
5. 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法院的等级?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是地市级的,它管辖的一是重大涉外案件。
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就是省级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但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那是国家级的,它管理的案件是:
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并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7. 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下一步大概率会晋升到什么职位?
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发展方向和县级法院院长类似,不外乎四种出路。
一、首先来看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三定情况检察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们常说的“一府一委两院”,府指政府,委指监察委,两院即指法院和检察院。
检察院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三方面,人事权由上级检察部门掌握,其中检察长在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本级人大选举和任免,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任免;财和物则一般由地方负责保障,今年司法体制改革后法检两院的人财物管理权限逐步上移,包括县级检察长的干部管理权限很多省市自治区都由原来的市委管理,上移至省委管理,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公示。
在行政级别上,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法定副处级,各项待遇比照县级副职对待,不是县领导,但属于县级领导。县级检察院常务副院长明确正科长级,其他副院长一般是副科,少数高配正科。县级法院内设机构一般按股级设置(也就是科员级),部分高配副科。
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发展方向鉴于岗位的特殊性及过往案例,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下一步要交流使用大概有四个方向:
1、平级交流到其他县区担任检察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使用方式。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地方五个需要异地交流的岗位之一,干满一个任期或者在任期内被交流到其他地区担任检察长已是常态。
2、转岗同级政法委书记。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委员,接受政法委书记领导,条件合适也可以转岗政法委书记,跳出检察口进入地方党政领导序列。不过相对于同为政法委副书记或委员的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转岗政法委书记的概率相对要低一些。
3、调任上级检察部门政治部主任或副检察长。这是最理想的使用。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市检政治部主任或副检察长很多也是副处,从副处岗位调副处岗位级别虽然不变,但毕竟上了台阶,是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某种程度也是一种提拔使用,更准确地说属于进一步使用。到了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个位子,下一步解决正处是水到渠成的事。
4、调任上级检察部门其他岗位任职。一步不能到位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很多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也会调任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以后进一步使用作铺垫。部分年龄大的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也可能调任市级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或者其他闲职。这种调任具体要看个人年龄、领导意图等因素综合分析,不能简单用好与不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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